|
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虽只一字之差,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。“定金”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,《合同法》第115条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
而“订金”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,一般仅只表示一种预先支付的价款,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。
法律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,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。其中也就必然会有一些人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,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。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,法律用语就必须准确、严谨、无歧义;从另一方面来说,法律是规范性文件,这也要求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体现在用词准确上,使法律语言具有权威性,排斥多义与歧义。而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这两个近义词,很容易使人们混同并产生歧义,因此对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的含义应从法律上加以规范,以避免有人利用其歧义制造合同陷阱。英国法学家、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:“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。”这话不无夸张,也不无道理。因此必须重视用词的准确性,这对法律条文来说应是一个基本的要求。
为了消除法律语言中的多义、歧义和模糊性,英美法系的法规、法律文件中,对类似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这样的求同型近义词,往往采用堆积使用的方式,也就是法律条文中经常在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的情况:即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,经常连用几个近义词。为此有法学专家评论说:“法律语言里如果能串上六个词,就不能用一个字”。为此,为了避免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经常让人们混同并带来麻烦,有必要借鉴英美法规中求同型近义词堆积使用的方法,把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的法律含义统一起来,使“订金”等同于“定金”,而把以往的具有“预付款”含义的“订金”、“预订金”直接改称为“预付款”,在法律上明确“订金”、“定金”与“预付款”的差异,并广为宣传,以避免现在这种人们经常因分辨不清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的区别而产生纠纷的情况。
|